借贷中介服务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中介服务方:塔城中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重合同、守信誉、平等、自愿”之原则,就甲方项目借贷中介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有偿为甲方项目借贷服务,根据项目投资所需要人民币与资金出借方进行各类方式的协调,提供有偿借贷中介信息咨询服务。

二、乙方有偿借贷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甲、乙双方在自愿共赢的协商下,就有偿借贷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按甲方借款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与资金方对接洽谈协调费用,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管理费”,费率线下另行合同确定。

三、甲方对自身项目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能积极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四、甲方项目借贷款到达甲方帐户时,甲方自愿同意支付,并授权由乙方代收代付第三方存管银行的提现手续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在点击确认发布借款标的并点击《借贷中介服务协议》则视为甲方已完全理解与同意《借贷中介服务协议》全部内容。如发生争议,双方按协议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借款金额和期限

6.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

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合同签订后放款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甲方被委托方中盛金融e路贷平台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完为止。

6.3、借款利息从中盛金融e路贷系统中借款放款日后第一个自然日起按日计算(分次放款的,自每次放款后第一个自然日起算),借款人还息日或还本日为对应上期放款日。

七、借款利率及费用

借款费用分为借款利息和信息中介服务费、逾期违约金、存管银行充值手续费等。

7.1、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本次借款约定为年利率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30 %。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所有利息及罚息利息以账单金额按天计收,逾期利息并计息复息。

7.2、 借款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时向甲方被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所约定人民币          .00元作为信息中介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借款人按约定转入指定帐户。

7.3、为顺利完成本合同项下资金的撮合,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对本合同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充值费,此费用在放款时通过甲方被委托方合作存管银行从放款金额中一次性扣取(充值费=借款本金*充值费率)。

八、借款人还款

8.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正常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息、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存管银行支付系统中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充值存入应付利息、本金。甲方被委托方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依照借款合同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8.2、借款人还本付息、费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

(1) 利随本清方式:1个月内短期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 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方式:计息以当期实际天数为准,借款人必须于每月还清已发生借款利息。如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借款人须提前至每月结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向出借人付清已发生借款利息。借款利息逾期的,按利息账单金额以实际逾期天数加收罚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借款利息及管理费用应利随本清。

(3) 等额本息还款,按每个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月的还款日对应首次放款日。

(4) 提前结清利息,到期还本方式。

(5) 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

8.3、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甲方被委托方提交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于约定还款日前根据本合同将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资金存管账户。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违约金率。

8.4、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甲方及甲方被委托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借款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借款利率,实际还息按借款人使用资金天数计息。

8.5、逾期还款

每期还款日24时前,若借款人资金存管账户中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则视为借款人还款逾期,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并向甲方被委托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  %收取。

逾期罚息=账单金额*逾期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违约金=账单金额*逾期违约金率*逾期天数;

8.6、如借款人资金存管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付本息,则还(扣)款顺序依次是相关费用、当期利息、当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逾期本金。

8.7、甲方有权对逾期罚息的收取规则进行调整。如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甲方应通过甲方被委托方在中盛金融e路贷平台进行公示。

九、借款人承诺

9.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及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9.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费等;

9.3、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甲方要求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9.4、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出借人本、息、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9.5、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的债权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9.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下列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其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甲方,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5) 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的变更。

9.7、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完整、真实、准确地向甲方书面说明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8、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9.9、借款人同意甲方及甲方被委托方在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通知、发律师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抵押物或质押物拍卖等。借款人对前述的提醒、催收事项已明确知晓并应积极配合。

9.10、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并享有时间优先的顺序。

十、双方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有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评定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等级,并根据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10.1.2  甲方有权就本合同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委托被委托方向借款人收取信息中介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0.2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2.1  借款人有权了解其在甲方的信用评审进度及结果。

10.2.2 借款人同意甲方和甲方被委托方有权使用其自行收集或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用途:

(1)为了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向有关的合作机构提供必要之资料;

(2)用于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解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违约规定

11.1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措施进行违约处理。

11.2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最高不超过总损失金额的1.5倍。

11.3  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到期偿还借款本、息、费,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4) 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5) 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6)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7) 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8)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甲方债权的;

(9) 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11) 借款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

(12) 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1.4  借款人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被委托方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

(3) 宣布本合同和甲方被委托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 借款人违约给甲方、甲方被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11.2条款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依照双方签定的拍卖合同拍卖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也可申请法院扣划借款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及处理借款人其它现有的各类可以变现的资产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11.5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1.6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1.7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11.5、11.6条所述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不并处。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乙方:                             甲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